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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入户条件: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 人才引进条件
在我市参保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迁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人才入户资格,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国家、省和市政策文件规定引进的人才,按其规定执行。
❤ 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迁入:
(一)本市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招收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二)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按“先入户后就业”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三)因到市外就读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迁出户口的原本市户籍学生,毕业、退学(转学)、休学(辍学)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一)经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到我市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及国有企业员工;
(二)中央和省属驻惠机关及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权限正式调动或招录到我市驻地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及国有企业员工;
(三)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我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部队人士入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一)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官、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军士)等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二)驻惠部队军官、军士的家属,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经部队批准,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 投靠入户: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一)军人退役回本市;
(二)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三)因出国(境)外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员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五)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六)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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