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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买二手房这个操作可能导致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转载 发布:2024/1/4 19:54:43 来源: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44 阅读

近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发现二手房“零首付”的情况。这是由于买卖双方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被房产中介误导,为了少缴部分房屋税费,在房管部门交易申报的房屋价值与银行申报贷款的房屋价值不一致,导致职工在购房后出现“零首付”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此提醒缴存职工在贷款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

二手房“零首付”是怎么回事?

举个例子:市民李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实际交易总价为100万元,首付为40万元,商业贷款60万元。被房产中介误导,为少缴部分房屋税费,在房管部门申请房产过户时以房子成交价值为60万元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进行了交易申报。而李先生在办理商业贷款时,向商业银行所提交的房屋评估报告为100万元,与购房合同申报的交易金额不一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房屋成交价(增值税发票显示的房屋价格)来认定二手房房屋价值的。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以房屋价值减去贷款金额的差额确定,贷款金额超过或等同于房屋价值,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只能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报交易价(60万元)-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最高60万元)=首付款(0元)

这样操作就会导致李先生在申请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为由时,出现“零首付”的情况,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购买二手房避免出现“零首付”这些问题要注意!

01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时效是以不动产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0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房屋成交价(增值税发票显示的房屋价格)来认定二手房的房屋价值的;

03 不要被房产中介误导。在房管部门申报房屋价值时要以实际房屋成交价值申报。

特别提醒:缴存职工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时,在申报登记中切勿虚报交易金额,以免造成贷款金额超过或等于应税交易金额,导致首付款为零或负数,无法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只能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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