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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龙光玖龙花园涉合同违法,侵犯业主合法权益遭处罚!

转载 发布:2020/12/22 10:12:57 来源:南方+ 4837 阅读

为维护惠州楼市平稳发展,随着深圳调控加码,惠州房地产市场监管不断得到深化。今年下半年以来,市、县(区),以及各部门单位组织多批次的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查处市场销售违规行为。作为临深的大亚湾市场更是如此,多部门动态化的巡查和大力度的打击有效保障了销售市场的平稳。

近日,在前期巡检查处的基础上,惠州市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市监西处字〔2020〕93号)》,针对惠州泰和怡馨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光地产子公司)开发的“龙光·玖龙花园”楼盘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玖龙花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到违法事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4月24日,群众投诉举报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响水北路9号的“龙光·玖龙花园”楼盘存在合同违法行为。该局执法人员5月7日根据投诉进行检查。

现场发现龙光·玖龙花园使用的格式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规定,“该商品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4种方式处理”,而第4种方式为“4.双方自行约定:面积差异双方不退不补,合同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基于检查发现龙光·玖龙花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该局对龙光地产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调查,龙光·玖龙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规定的条款未阐述在面积差异大时,消费者所享有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备注:1栋使用)中:“二、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规定,“1、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每日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卖人可以解除主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因出卖该商品房已缴纳的各项税费及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出卖人还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为追索上述债务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和资料费等费用”,而该补充协议中第六条“六、关于商品房交付的补充约定”第2条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该商品房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的,出卖人按逾期每日处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两条款消费者逾期付款所需承担责任大于当事人逾期交付所需承担的责任,双方权利存在不对等情况,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所需承担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龙光地产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政处罚6000元

另在《附件十一:补充协议》(备注:1栋使用)中的“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补充规定”中第2项,“2、买受人在主合同签订后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及《附件十一:补充协议》(备注:2-5栋使用)中的“九、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补充规定”中第2项,“2、买受人在主合同签订后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该条款排除了因当事人违约等情况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龙光·玖龙花园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存在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存在加重消费者所需承担责任条款和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的权益。

在惩处环节,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投诉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2份(买受人分别为叶雪飞、彭思思)及其附件、惠州泰和怡馨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龙光·玖龙花园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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