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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点审核资料
1.时间:5月10日、11日、12日、14日
申请人按照积分入学初审材料表(见下表)准备好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社保、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部分佐证材料开具方式见《积分入学部分佐证材料开具指引》,附件2),按时前往受理点进行初审。
2.说明:
申请人通过初审,并在确认表签字确认后,不得变更申报材料(不得补交材料、不得更改材料类型、不得变更材料持有人、不得变更居住地所在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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