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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应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按照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三、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监测。
四、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完善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和公共用品消毒记录。
五、按规定设置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盥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改造或挪作他用。
六、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七、顾客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八、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级。
九、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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