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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开发区2025年第二季度社保热点问题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转载 吾爱2025/08/07 20:44:0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大亚湾区社保分局,大亚湾发布 作者: 32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社会保险关系方面


问题1:我的身份证变更了名字,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名字不一致怎么办?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身份证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原则上参保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办理流程:若参保人员身份证信息需变更,需携带身份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社保征收部门及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变更,确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问题2:我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了几个月,可以办理补缴吗?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具体如下:

(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又申请停保的,不予补缴停保期间养老保险费。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未按月按时申报的,不予补申报及补缴未申报期间养老保险费。由缴费人委托税务机关批量申报的,因系统问题等税务机关原因申报不成功的除外。

(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按月申报但未清缴的,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后不予清缴,因系统问题等税务机关原因清缴不成功的除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3:为什么已离职一段时间,当时参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状态还显示正常参保?

问题解读:在单位办理离职后应由单位向税务部门发起减员申请,若未办理税务减员,则参保状态不作变更。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办理税务减员之后医疗保险参保状态仍为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核实并办理暂停缴费;若单位未办理税务减员,则需先要求单位办理税务减员后参保缴费状态才可变更为暂停缴费。



问题4:我的社保卡怎么没有医保个账余额?怎么查每个月是否有医保个账划拨至社保卡?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医保规〔202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账结合(原综合医疗)和单建统筹(原住院医疗)两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用人单位选择给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只需缴纳单位部分),按规定是无医保个账划拨到社保卡的,如果职工发现社保卡医保账户无金额,可先与用人单位确认或进入微信“粤医保”小程序查看参加的险种是否为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选择给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需缴纳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当月的医保个账将于下月月底划拨至社保卡。

办理流程:参保人可以通过微信“粤医保”小程序查询自己参加的医保险种和个账划拨情况。打开“粤医保”小程序,实名登录后,在页面左上角选择办事城市为“惠州市”,点击首页的“医疗保险”进入查看缴费明细记录,可确认参加的职工医保是单建统筹还是统账结合;点击小程序首页的“个人账户”,可查看每月医保个账划拨明细记录。



问题5:我的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了几个月,可以申请补缴吗,补缴后是否可以享受报销?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医保规〔202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参保人连续欠缴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欠缴期限未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可以补缴,补缴后计入连续缴费时间,期间的医保待遇可按规定追溯。

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或欠缴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补缴的,补缴时间只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和本市实际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以后再参保或补缴的,从参保或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办理流程:参保人在符合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填写《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核定缴费后,再携带缴费托收单前往税务部门窗口办理扣费。



问题6:我在七月份参保缴费居民医疗保险还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吗?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3〕42号)第十五条规定,城乡居民应按规定时间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需按居民医保全额筹资标准缴纳,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当年退役的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以及资助参保对象除外,居民当年七月前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享受财政补助,七月以后(含七月)则需要全额缴纳(除上述规定人员以外)。



二、养老保险待遇方面


问题7: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养老待遇会比职工少吗?

政策解读:无论是以职工身份,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都按照统一的办法,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就是说,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与单位职工是一样的,待遇水平不会打折扣。



问题8:大亚湾开发区某位1981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养老保险已参保缴费127个月,因其生意破产负债和经济困难,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提前退保,这种情况可以退保吗?

政策解读:不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项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问题9:我之前申请了社保卡,那是不是我以后的退休待遇就会打到我的社保卡呢?

政策解读:参保人若持有社会保障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原则上应发放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386 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月定期待遇、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一次性待遇等)原则上均应发放至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问题10:2030年及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

政策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二条规定,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



问题11: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查询本人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

解读:参保人员查询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在以下4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线上服务渠道:(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2)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3)电子社保卡;(4)掌上12333APP。通过访问“退休年龄计算器”小程序,输入本人的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即可查询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和退休年月。参保人员还可以通过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拨打12333咨询服务热线等线下方式,查询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保险待遇方面
问题12:我在公司参保就业至少三年了,期间一直有缴纳失业保险。现在公司以经营不善的缘由辞退我了,请问我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政策解读:可以。定期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办理流程: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社保服务网上平台等网上平台或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



问题13:我1月份申领了定期失业保险金,审核通过核发了2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间我每个月都有进行失业签到,现在到了最后一个月一直无法签到,请问是什么原因呢?

解读:定期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最后一个月无需签到。



问题14: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会停发失业保险金吗?

政策解读:不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1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不是不用自己缴费也能享受医保待遇?

政策解读:是的。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1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有什么待遇可以领取吗?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领取。

所需资料:

1.遗属有效身份证件。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材料之一)。

3.遗属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4.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其指定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

1.到医保经办机构清结已故人员医疗住院费用。

2.其遗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或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凭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问题17:失业保险金未申领完,重新就业之后再次失业,符合申请条件,上一次未领完的那部分失业金还能继续领取吗?

政策解读:可以的。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



问题18: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什么时候到账呢?

解读:失业保险金自受理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并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15日前通过省清算平台统一发放。



问题19:我在广州惠州都曾经参加过失业保险,请问我申领失业金应该在哪里申请?

政策解读:广州和惠州都可以申请。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全省通办模式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事项分为属地(属地指最后参保地或本省户籍所在地,下同)直接办理和非属地办理两类。属地直接办理的,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和支付待遇:非属地办理的,通过省级集中系统自动推送至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审核支付。



问题2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个月的签到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读: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领取资格核对,每月任意一日均可签到。



四、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方面


问题21:本人有在惠州参加职工医保,但因个人原因临时在外市异地产检,应如何报销费用?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医保规〔2024〕1号)第二十条规定,参保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含产后42天的检查,下同)政策内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支付限额为1500元;参保居民门诊产前检查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支付限额为1000元。

参保人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的实际需要开展产前检查,不得将非产前检查需要的项目纳入产前检查支付。

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的,产前检查待遇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不可同时享受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为500元。

办理流程:临时外出人员的异地产检费用凭产检费用发票、清单、病历、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到大亚湾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报销申请。



问题22:可以使用医保个账购买中药和保健品吗?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医保规〔2024〕1号)等文件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资金属于医保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按目前规定,“健”字号物品、“妆”字号物品、“消”字号物品(酒精消毒液、酒精棉球、酒精棉片;碘(碘伏)消毒液、碘(碘伏)棉球、碘(碘伏)棉片;棉球(棉签)医用纱布等医用耗材除外)以及日用品不能使用医保个账支付。在药店购买方剂中药产生的费用可以使用医保个账支付,但需药店按每一味药具体罗列清单收费。



问题23:离职领失业金会影响申请生育津贴吗?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代缴已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缴费或失业代缴缴纳至产假结束的,顺产按98天计算、难产按128天计算。

办理流程:如产假均由失业代缴医疗,生育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需在产假结束至生育之日起3年内,携带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出生证、出院小结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问题24: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院选择有什么要求?是否不能选择参保地区以外的医院定点(如大亚湾开发区参保能否选择惠阳区医院定点)?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医保规〔2024〕1号)第十二条规定,参保居民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近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定点机构),选择范围包括: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其中未成年人可选择1家儿童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或者未设置妇幼保健院县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下同)。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1-2家门诊定点机构,如选择2家门诊定点机构,必须至少1家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门诊选点可在“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或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问题25:我买的惠州职工医保,在惠州办了转院去广州就医,住院医疗费用2710.69元,但才报销384.75元,是不是报销异常?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医保规〔2024〕1号)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待遇。参保人因病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一)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其中县级(含二级)中医院200元、长期住院精神疾病患者不设起付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600元(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就医地按规定就医的、急救抢救的按市内同级别医院起付标准)。住院政策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负。(二)住院政策内费用支付比例:1.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含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下同)或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含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救抢救住院),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95%;未按规定转诊转院或非急救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连续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参保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或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含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救抢救住院),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75%;未按规定转诊转院或非急救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

案例剖析:该问题案例中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按规定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报销比例为95%,起付线1600元,先行自付金额0.69元,超限价自费费用632.8元,全自费金额72.2元,报销金额=【总医疗费用-(起付线+先行自付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全自费金额)】×95%=384.75元,报销结算正常。



五、工伤保险待遇方面


问题26: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如何结算?若有住院且已办理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25〕21号)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已依法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完成工伤认定的案件(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除外),各级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对未完成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分情形选择结算方式,其中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自费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在认定工伤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零星报销。

温馨提示:工伤职工报销工伤医疗费应首先选择回医院进行联网结算(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除外),若无法联网结算时,需凭原始票据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问题27:按项目参保的,被认定工伤后,报销医疗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政策解读:根据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事指南,凡属建筑业同一工伤事故申请以下各项待遇的,在首次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税收缴款书》;

(2)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关系不明确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2-2.开发商、承包方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

2-3.个人签署的劳动(务)合同书;

2-4.离职时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或者伤者本人凭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带建筑项目材料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打印)、认定工伤决定书、自费的发票,清单等返回就医地进行工伤联网结算(注:涉及他方责任的需到大亚湾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政策文件视情况进行零星报销)。



问题28:报销医疗费用后,什么时候能申请住院伙食补助费?

政策解读: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22〕24 号)第六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温馨提示:住院伙食补助费需住院且报销医疗费用后才能申请。因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审核需要等医疗机构传输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数据,请务必在联网结算医疗费的次月及以后申请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切勿提前申请。



问题29.受工伤后(公司及受伤地离市外医院较近)能直接去市外医院就医吗?

政策解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25〕21 号)第八十五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25〕21 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所在市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如需到参保地以外就医的,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认定工伤前已按医疗保险转诊要求办理了转院手续的,认定工伤后可视同已办理工伤转院。

办理流程:工伤职工紧急就医的,医疗费需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如需到参保地以外就医的,应按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vG74YGayPu_DKOymKXd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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