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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惠州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可申请落户
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取消市辖区与市辖县差别化落户条件
取消年龄在45周岁以下、
需与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市辖区
需参保3至6个月的限制……
11月10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全文如下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原文)
↓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助力我市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第三条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第四条 在我市参保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迁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人才入户资格,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国家、省和市政策文件规定引进的人才,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迁入:
(一)本市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招收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二)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按“先入户后就业”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三)因到市外就读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迁出户口的原本市户籍学生,毕业、退学(转学)、休学(辍学)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一)经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到我市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及国有企业员工;
(二)中央和省属驻惠机关及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权限正式调动或招录到我市驻地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及国有企业员工;
(三)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我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
第七条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第八条 本市户籍收养人依法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我市收养人名下。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进行安置,并由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一)军人退役回本市;
(二)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三)因出国(境)外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员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五)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六)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一)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官、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军士)等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二)驻惠部队军官、军士的家属,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经部队批准,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以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申请在我市登记户口。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本市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及居委会(社区);
(二)本市注册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宿舍,入户人数应达10人及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救助、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户口迁入地址按以下原则办理: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迁移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申请人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集体户(仅限人才入户);
(二)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迁入工作单位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三)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本规定已明确落户地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的“住宅房屋”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合法建造且已编制标准地址的居住类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区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场所,车房(车库)或改装成住宅的车房(车库),仓库,商(店)铺及夹层,改造成旅馆或酒店的公寓,移动居所、茅棚、危房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日常居住情形的建筑物或物体。
本规定涉及的“标准地址”是指行政区域、街路巷、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建筑物及单元房屋等地址元素标准化的表述,必须符合导向清晰且唯一的原则,格式一般遵循“行政区域+街路巷(含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等)+建筑物+单元房屋”的结构化规则。
本规定涉及的“原籍”是指对市外而言,本市为原籍。
本规定涉及的“参保”是指申请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出具参保证明或缴费证明。
本规定涉及的“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请人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
本规定涉及的“实际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申请时在我市公安机关申报有效居住登记信息或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址。
第十七条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迁入登记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44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稳定居住入户事项的通知》(惠府办〔2024〕20号)同时废止。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惠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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