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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送给小三的财产可以追回吗

转载 吾爱2021/07/01 17:27: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写作之夜公众号 作者:陈昌林 林碧钗 24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提问:我和我丈夫是2004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1日,我丈夫经人介绍认识了翠花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我一直被蒙在鼓里。2011年10月5日,我丈夫为履行对翠花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元转账到翠花账号上,我多次找到翠花索要未果,请问我可以起诉翠花要求退还这笔钱吗。


答复:可以。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具体到本案,翠花接受你丈夫赠与的财产没有付出相应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这66万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你丈夫无权单独处理,他的无偿赠与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公正,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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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昌林 律师 林碧钗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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