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提问:我和我丈夫是2004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1日,我丈夫经人介绍认识了翠花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我一直被蒙在鼓里。2011年10月5日,我丈夫为履行对翠花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元转账到翠花账号上,我多次找到翠花索要未果,请问我可以起诉翠花要求退还这笔钱吗。
答复:可以。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具体到本案,翠花接受你丈夫赠与的财产没有付出相应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这66万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你丈夫无权单独处理,他的无偿赠与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公正,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更多法律问题 欢迎关注公众号留言
作者 陈昌林 律师 林碧钗 实习律师
法律咨询 15170773707/13631648627(微信同号)
【免责声明】惠州之家网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与网站的文/ 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惠州之家采编中心协调处理(或删除):电话18665809694,邮箱:11857288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