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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补助管理
(一)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补助管理。
承租户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按照“核减实收”原则,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公租房承租家庭收取租金,并及时上交区财政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管理。
(二)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租金补助管理。
承租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采用公租房货币补贴方式实施。承租户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并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租金补助领取手续,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代发银行及账号。公租房产权人每月10日前确认承租家庭上月租金交纳情况,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租金补助应发明细,并于每月3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助直接划入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的承租家庭账户。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按照单套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算)按月补助。
(一)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5元标准补助;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4元标准补助;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3元标准补助;
(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2元标准补助;
(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1元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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