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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在市辖区成立的投资企业,累计投资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市辖县的投资额由各地自行制定),且企业正常合法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企业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近半年参保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税票(纳税凭证)。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入户地址证件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有合法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可迁入房产地址立家庭户。
(2)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迁入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3)租赁居民住宅房屋且符合立户规定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迁入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4)不符合上述3 种立户情形的,统一迁入企业办公场所所属派出所社区公共集体户。
其他情形:
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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