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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4年度年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4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各类经营主体: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网页报送(适用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网址: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项,登录后依次填录信息保存并公示。
手机报送(适用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手机下载安装“粤商通”APP,登录后依次点击【服务】【市场监管】【企业年度报告填报】栏目项,按要求填录信息保存并公示。
纸质报送(适用个体工商户):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年报。
以上内容相关办事指引、文书表格,可使用手机微信关注“惠州市场监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年报”查询、下载。
四、注意事项
1.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报送2024年度年报时,应对往年未报年度的年度年报进行补报。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年报信息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须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年度年报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视为通过。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当报送外商投资信息。
3.各类经营主体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经营主体年度年报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4.经营主体如符合失信修复条件的,应及时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或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经营主体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其他说明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实施联合惩戒。
六、咨询电话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组:3278322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络员备案):2613107/2613192
陈江市场监管所:3896283
惠环市场监管所:3279202
沥林市场监管所:3855040
潼湖市场监管所:3887016
潼侨市场监管所:3790834
惠南市场监管所:2590889
东江市场监管所:3311938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来源 :http://www.hzzk.gov.cn/bmpd/scjdglj/tzgg/content/post_5437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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