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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请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粤商通”APP,如实报送2024年度年报。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4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一)各类经营主体: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一)网页报送(适用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网址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项,登录后依次填录信息保存并公示。
(二)手机报送(适用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手机下载安装“粤商通”APP,登录后依次点击【服务】【市场监管】【企业年度报告填报】栏目项,按要求填录信息保存并公示。
(三) 纸质报送(适用个体工商户):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报送2024年度年度报告时,应对往年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须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年度报告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视为通过。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当报送外商投资信息。
(三)各类经营主体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四)经营主体如符合失信修复条件的,应及时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或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经营主体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其他说明
对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信用约束及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829223
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8823315
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8821315
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8807316
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8837492
大岭市场监督管理所:8905123
大安市场监督管理所:8815315
白花市场监督管理所:8828315
梁化市场监督管理所:8897315
九龙峰市场监督管理所:5909315
安墩市场监督管理所:8180473
多祝市场监督管理所:8101000
高潭市场监督管理所:8282057
稔山市场监督管理所:8863315
铁涌市场监督管理所:8822315
吉隆市场监督管理所:8892315
黄埠市场监督管理所:8893315
平海市场监督管理所:8878315
巽寮市场监督管理所:8899315
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8891315
阿婆角工作站:8336630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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