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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正式出台。本办法旨在解决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引进人才等的住房问题。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对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方职责、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均予以规定。主要分为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概念和主体责任。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单位职责。二是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包括规划计划、建设方式、面积标准、建设标准。三是保障对象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申购条件。四是配售管理。包括建立轮候库、配售原则、配售价格、配售程序、资格放弃。五是加强封闭管理。包括不动产权证附记、费用缴存、保障方式变更、购房权益、退出管理。六是售后管理。包括特殊情形、特殊回购情形、回购价格、房屋持有年限、交付使用年限、限制情形、剩余房源转化、施行时间。
二、内容解析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销售的保障性住房。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三)职责分工
1.市级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2.县区部门职责: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筹集、配售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规划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制定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建设标准。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选址优先考虑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时,强调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
(六)申购条件。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4.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已满12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5.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6.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本办法设定的户籍、社保等条件限制。
(七)销售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模式,实行政府定价,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八)退出机制。封闭持有期为5年,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封闭持有期满后,承购人确需转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出售,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原购房价格。如挂牌出售1年后无人购买,则可申请回购。
(九)特殊情形处理。对于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只能保留一套,超出部分需主动提出回购申请。此外,还规定了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回所购住房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十)其他内容。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存维修资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
三、预期效果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预计能够有效缓解惠州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压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社会满意度;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公众参与情况
在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市民代表、专家学者、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力求使政策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更具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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