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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1.根据《惠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请把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信息表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删掉)。2.请按照正常流程提供(1)房产证(自建房若无房产证,请提供西区街道办盖章的场所证明,西区街道办电话0752-5555606;或者提供国土证和西区街道办盖章的村民自建住宅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2)租赁合同;(3)《惠州市市场主体申请住宅作为住所承诺书》;(4)经营者和经办人身份证。3.资料退回后,拍照上传的图片是不会保存的,需全部重新上传。如有疑问,请联系0752-55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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