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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按照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填写。
3.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档口号。
4.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应填写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娱乐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申请人只能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可多选。食品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对应多种主体业态的,主体业态以经营面积较大的经营项目确定;各具体业态经营面积相同的,主体业态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经营项目确定。
6.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含50㎡)以下的凉茶店,勾选小餐饮(凉茶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上的凉茶店,勾选饮品店(凉茶店)。
7.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及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8.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及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9.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10.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11.非即食食品制售仅限生饺子、生云吞、生肉丸、生湿面条、饺子皮、豆制品、酿茄子、酿豆腐等非即食食品经营者申请。
12.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包括自有或租赁)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3.使用自动设备经营的经营者,需填报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
14.相关用语释义:
(1)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不以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食品经营者。
(2)商场超市: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规模较大,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
(3)便利店: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规模较小,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4)专卖店:销售食品品类较为单一的经营者。比如,酒类专卖店、茶叶专卖店、桶装水专卖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 (5)食杂店:规模较小,无明显品牌形象,食品及其他非食品混合经营的经营者。
(6)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经营者:没有线下门店,以互联网作为经营载体,以办公场所所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7)利用自动设备经营食品的经营者:以投放设备、无人销售方式经营的经营者。
(8)大型餐馆,指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以上,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9)中型餐馆,指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200~1000㎡(含1000㎡),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10)小型餐馆,指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50~200㎡(含200㎡),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11)中央厨房,指由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和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的经营主体。
(12)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13)糕点店,指以供应现场制作的中、西式糕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14)饮品店,指以供应现场制作的冷、热饮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含凉茶店。
(15)小餐饮,指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50㎡(含50㎡)以下的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农村地区小餐饮的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100㎡(含100㎡)以下,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16)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17)散装熟食,指由食品生产者预先生产制作,食品销售经营者以散装食品形式销售的酱卤类、烧(熏)烤类、凉拌类、油炸类、蒸制类等熟制食品。
(18)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热加工糕点、汉堡,以及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19)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
(20)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
(21)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括储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
(22)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23)冷加工糕点,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
(24)非即食食品,指现场加工制作的生饺子、生云吞、生肉丸、生湿面条、饺子皮、豆制品、酿茄子、酿豆腐等,食用前需进一步加工熟制的食品。非即食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咸肉、灌肠等。
(25)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指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26)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指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27)餐饮服务管理,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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