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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和我前夫是2020年10月18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婚生儿子圆圆由我抚养,我前夫每月4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我前夫拒不支付抚养费,我可以禁止他探望我儿子吗。
答复: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到本案,虽然支付抚养费是你前夫的法定义务,但是探望孩子也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等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你因为你前夫未支付抚养费而拒绝他探视孩子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至于你前夫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你可以依法维权,向原生效判决书所在地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作者 陈昌林 律师 林碧钗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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