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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信息表
商事主体名称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住所(经营 场所)具体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房屋产权人 | xxx | 联系电话 | 13058115587 |
商事主体联系人 | xxxx | 联系电话 | 13058115587 |
使用权取得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请补充填写) 期限:2025年5月01日至2027年 11月 02 日 面积: 60 平方米 | ||
房屋法定用途 | ☑商业 □工业 □办公 □其他 (请补充填写) | ||
申请人签署:13058115587
2025年 5 月22日 |
代办电话:13058115587免费注册公司/个体户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信息表》填写说明
1.商事主体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成员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签署。
2.商事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增设经营场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签署。
3.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勾选选项,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4.地址应该按照市、县(区)、街道(乡、镇、园)、路(街、大道、巷、镇、村)、号等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确保通过地址能正常联系商事主体,符合监管要求。
附件2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惠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惠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的规定,并承诺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13058115587
2025年 5 月 22 日
附件3
惠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负面清单
(一)涉及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商事主体;
(二)拟申请从事生产加工、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住宿、棋牌、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美容美发、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经营、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托育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放射性物品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易燃易爆品经营、货物仓储、动物诊疗、宠物经营等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经营项目的;
(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四)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宗教场所、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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